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英國典當業 英國典當業隨威廉一世而來。為了籌組攻打法國的軍費,英王愛德華三世(1338年)和亨利五世(1415年)先後以珠寶抵押。但典當業亦受到統治者打壓,當中包括了亨利七世。詹姆士一世更在登基那一年頒布了Act against Brokers—這道法案到了1872年、維多利亞女王在位35年才廢除。法案針對在倫敦活動、從事假貨製造的典當商,他們以銷贓者論罪。[5] 丹麥典當業 丹麥的典當業可追溯至1753年[2],當時的執政者給予當地的王室海軍醫院(Royal Naval Hospital)一個高利貸抵押的經營權,當地的典當業就是這樣開始的。當時法律把典當期定為三個月,期滿後可以贖回或續期。1867年典當的法規被修改並擴展至今。現在所有丹麥的當舖必須向所屬的自治市納牌照,並每年繳付少量牌照費方可繼續經營。 在當地的法律上,當押的利息計算是根據借款的多少而定利率,範圍只從6至12%作取捨,且借款不能低於7丹麥克朗。而抵押品的當期過後,如未被贖回或續期,當舖更須儘快拍該等抵押品拍賣。嘉義當舖瑞典典當業 在瑞典並沒有特別的規章去規範典當行業[2],除了一份由斯德哥爾摩市的總督發出的文告──指不能接受懷疑是賊贓的典當品。現時瑞典許多當舖是以公司集團式的經營,但仍有一些規模較小的當舖營業,而大集團式的當舖則較能給予高滿意度的服務。 在斯德哥爾摩,多年來公認為最適合的利率計算為10%。但每年典當商的都有較為嚴重的虧損,所以當舖的行政費用相當高,且非常容易倒閉。在1880年,一所私營公司 Pant Aktie Bank(意思是「抵押保證銀行」)成立,接受傢具衣履以月利率每1瑞典克朗收3烏萊、黃金以收2烏萊、及銀和其他貴重物品以收1烏萊的利息計算的抵押。幾年後,這種利率的計算開始不為人所接受,因此計算方法隨即減半,而原先已存在的典當商亦跟隨調低利率。而現時的抵押月利率通常最多不超過每1瑞典克朗收2烏萊。 在瑞典的當期為三個月,且有兩個月的寬限期,但五個月後仍不贖回則會在嚴格的拍賣制度下把典當品拍賣。 在挪威,每次抵押得須向警方申請,但如果抵押的借款太多則不會被接受。而利息計算亦不得超過標準。嘉義當舖國典當業 德國的典當業[2] 由每個州份或自治區的政府與一些私營企業合營。自1834年開始,「典當」這一行業的運作在德國被發現出來,之後不斷的由普魯士國家銀行(Prussian State Bank)局部提供典當服務,她所得到的利潤用作投資,而所得的當押利息則用於慈善用途。 現在德國典當行業的利率保持在12%左右,而當押的借款範圍則依這樣計算: 金:可借抵押品估值之約6分之5 銀:可借抵押品估值之約5分之4 普通物品:可借抵押品估值之約3分之2嘉義當舖而向公營當舖典當物品借款則有以下條件: 最多可借150里拉(約100歐元) 可借抵押品估值之約80% 利率6% 這個計算方法由當地一班專業的估價者議定,而他們需對這個規則的好壞得失負上責任。 在德國,行業把當期定為六個月,六個月不把抵押品贖回就會被出售。而經營當舖的純利每年只有約1%。